民族宗教

政策指南

关于印发《舟山市甲类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标准(试行)》的通知

时间:2020-08-01 来源:市委统战部 浏览次数: 字号:[ ]

各县(区)民宗局,新城管委会,普陀山—朱家尖管委会:

为加强全市民间信仰事务管理,进一步提高场所规范化管理水平,市民宗局制定出台《舟山市甲类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标准(试行)》,对全市410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立甲类乙类升降机制,实行动态管理。现将《舟山市甲类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标准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请你们组织民宗干部和场所负责人认真学习,并做好相关场所督查整改工作。

 

附件:《舟山市甲类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标准(试行)》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舟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0年7月29日


 附件:

舟山市甲类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标准(试行)


第一条  为规范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,根据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事务管理的意见》和《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实施意见(试行)》文件要求,结合我市工作实际,制定《舟山市甲类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标准(试行)》。

第二条  本标准所指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,是自“三改一拆”涉宗拆违工作开展以来,经过调查摸底、处置违法、保留整合,已完成登记编号管理的全市410个民间信仰场所。

第三条 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作为甲类民间信仰活动场所:

(一)列入舟山市“三普”登录文物涉及民间信仰场所清单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。

(二)历史文化底蕴深厚、代表性强、影响广泛、管理规范的活动场所。

1、历史文化底蕴深厚

1)历史较悠久,已完成“一庙一故事”的整理;

2)能正常升挂国旗,积极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、宪法和法律法规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

2、代表性强

在维护公序良俗、承载乡愁、融洽邻里关系、扶贫济困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。

3、影响广泛的

民间信仰民俗活动开展正常,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。

4、管理规范

1)场所面积能满足正常活动开展,且场所内无未经批准建设的违法建筑;

2)民主推选产生不少于3人的管理组织并有具体分工。有“三人驻点小组”,且能按要求开展工作;

3)场所各类管理制度上墙并落实,有专(兼)职财务管理人员,设立银行基本账户;

4)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安110永久性警示牌、火警119永久性警示牌。消防设备和电气线路有专人负责管理,场所内无燃点明火现象;

5)场所内无宗教教职人员和游僧(假僧)入住。无借佛(神)敛财行为,无较严重封建迷信现象;

6)场所内环境卫生整洁,物品堆放整齐,活动管理规范,聚餐期间卫生防疫各项标准符合卫生防疫部门要求。

第四条  经省市确认后,认同列入拟保留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,且又不在上述甲类场所登记编号之列的,可作为乙类场所登记编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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